會章
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校友會
會 章
(修訂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1.1 定名:中文名稱為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Buddhist Lim Kim Tian Memorial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址:新界葵涌葵芳邨第五期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
1.3 宗旨:(一) 增進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畢業生間之聯繫、溝通及合作。(二) 透過會議、聚會、收集各種意見提交母校以釐訂出更有效之校務發展。(三) 透過舉辦各種文化康樂活動,以促進會員之友誼。
1.4 創會年份:1998
1.5 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法團校董會承認本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第二章 會員
2.1 資格
少年會員: 凡年齡未滿18歲的本校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少年會員。
基本會員: 凡年齡滿18歲或以上的本校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凡曾就讀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或佛教林金殿紀念學校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會員。所有申請者皆需要填妥「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後,始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2.2 會費
每名基本會員須繳交一次性之會費二十元,少年會員為十元,在入會時繳交。會費之用途主要用作支付本會會務的支出,另當屆理事會可視乎需要批准本會收入的其他用途,如捐款、安排獎學金等。會長及名譽顧問不用繳交會費。會費之調整由當屆理事會決定。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2.3 權利
每名註冊而年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罷免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會長及名譽顧問無選舉權或被選權。而少年會員無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2.4 義務
每名會員均需遵守本會之會章,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以及遵守常務委員之議決。
第三章 組織
本會之組織可分為:(一) 會員大會、 (二) 特別會員大會 及 (三) 理事會。
3.1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一) 檢討及通過理事會之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二) 討論、釐訂、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三) 通過及或修改會章;(四) 改選及或罷免理事。
3.2 特別會員大會遇有特殊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或經由當年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以書面向理事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
3.3 理事會為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日常之一切會務的機構,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
3.3.1 成員理事會之所有理事需年滿十八歲,而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需年滿廿一歲。理事會的組成乃由會員大會推選七位會員出任。
成員包括有:1.主席一名 2.副主席一名 3.秘書一名 4.司庫一名 5.聯絡兩名 6.宣傳一名
3.3.2 任期--理事會之所有理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每任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每位理事最多只能連任兩屆同一職位。如遇理事於任內離任,離任理事需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再於其離任後十四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會長當理事會主席任期屆滿,即自動成為本會當然會長。--名譽顧問理事會得邀請學校之校董、校長或教師為名譽顧問,亦可邀請區內或區外熱心本會會務之人士為名譽顧問,人數不限。名譽顧問之任期為兩年,期滿可被邀請連任。名譽顧問如需要時可贊助本會活動經費。
3.3.3 職權
主席: 代表本會與外界之聯絡,主理一切會務、主持一切會議及指導轄下各工作小組。
副主席: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及與外界之聯絡事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 負責本會之來往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印章。
司庫: 負責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的收支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向理事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製年結,呈交理事會審核後,經會員大會通過。
聯絡: 聯絡理事開會及會員參加本會之活動等有關事宜。
宣傳: 負責本會一切之宣傳及出版事務。
會長及名譽顧問:提供意見、指導,協助本會理事會推進會務。無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或罷免權。
第四章 會議
4.1 會員大會每年須於八月底前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需於會議不少於七天之前通知全體會員。以全體會員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五或三十人為法定有效人數,兩者以較少人數為準。如因人數不足而流會,理事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集之,唯仍須不少於七天之前以學校網頁及面書(Facebook)通知全體會員;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4.2 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可以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只限於提議中的各點,不可加插臨時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當年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
4.3 理事會須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理事會議。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於會議召開前不少於七日通告各理事,如主席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召集之。會議以過半數理事出席為合法人數。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議案,均需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始能列為決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得由出席者推選一位理事為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4.4 會議之程序及規則 (即會議常規)由理事會在不違反本會章各項規條下按情況自行釐訂,列作本會章之附例,需經會員大會批核,各出席者均需遵守。
第五章 財政
5.1 在理事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司庫均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5.2 本會之會費將以一次性繳交,退會將不發還任何會費。
5.3 如要修改會費金額,需由執委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5.4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及儲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支時必須由主席聯同司庫或副主席中之一人簽署始能生效。
5.5 本會之會款 (包括會費及捐款) 只限用於經理事會議決之會務,不得作其他用途。
5.6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如本會遇有債務或其他財政上之責任問題時,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由當屆理事會全體委員負擔該等債務及有關之責任及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第六章 選舉
6.1 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一個月,向全體會員發出理事會之候選人名單,並於會員大會當天親身或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6.2 選舉方式由當屆理事會安排。
6.3 舊任理事應於新任理事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第七章 校友校董
7.1 根據《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本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校友會舉行。校友會或學校可委任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校友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7.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L條)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訂明設有一名校友校董。
7.3 獲提名的校友校董:
(一) 候選人必須是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或佛教林金殿紀念學校之畢業生,而年齡滿十八歲;
(二) 候選人不得是本校的教員及;
(三) 必須是為出任校友校董而選出的,而
A 校友校董的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校友會舉行;
B 在選舉中,凡年齡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均有投票權及參選權;
C 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
D 選舉的制度在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7.4 校友會需就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作出規定,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和公開,以及須向所有校友公布有關詳情。
7.5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第(6)(b)款,如有關校友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侯選人應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
7.6 校友校董的任期為兩年。(由註冊日起計)
7.7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L條),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7.8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用公平及開放的選舉制度選出校友校董。
7.9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U條)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7.10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而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份的理由,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予以延長。
7.11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條)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遞交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7.12 選舉主任會發信或透過本校網頁通知所有校友,內容包括:
(一) 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一名校友校董)
(二) 提名
A 期限為七個工作天;
B 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每名校友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C 每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多於二百字。
(三) 投票
A 凡畢業於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或佛教林金殿紀念學校,而年齡滿十八歲及成為校友會基本會員均符合投票資格;
B 每名校友只可有一張選票。選票必須為正本(及蓋有校友會的印鑑),影印本無效。
C 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須向所有校友會基本會員另行發出通知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簡介;
D 投票日期會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E 校友將選票填妥後才放入已上鎖的投票箱,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空白的選票當作廢票處理,點票當天另用公文袋保存六個月,並由校長、選舉主任及校友會主席於封條加簽,而空白的選票會計算入投票率中。
F 在提名期內,若候選人數只有一人,有關候選人提名期不會延長,屆時仍舊只有一人參選,則該候選人自動當選為校友校董。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在全體校董過半數支持下,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提名某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四) 點票會
A 選舉主任會安排一個點票會於投票日完結後即時進行。所有校友、各候選人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的進行;
B 在點票會結束前,校長、副校長及選舉主任須分別在載滿經已完成點算選票的公文袋上簽署,然後把公文袋密封。公文袋和選票必須由校友會保存最少六個月;
C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D 若遇有兩個或以上候選人的得票相同,會由選舉主任負責即場進行公開抽籤,決定當選的人數及人選。
(五) 公佈結果於點票結束後的七個工作天內,校友會須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或上載到本校網頁,公佈選舉結果及其任期安排。
(六) 上訴機制
A 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B 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選舉主任、校友會主席、校長、副校長、兩至三位校友理事會成員;(若校友會主席或校友理事成員為候選人,則需退席)。
7.13 認可校友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 P條第(4)款的規定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為本校的校友校董,並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結果。與此同時,獲選的校友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校董註冊的申請。
7.14 填補臨時空缺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而填補空缺的校友校董任期是出缺校友校董的餘下任期。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第八章 附則
8.1 會章解釋理事會是本會會章唯一的解釋機構。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社團註冊主任核准後,始能生效。
8.2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於校友會同意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校友會通過接納。
8.3 退會 若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及各項捐贈資產將不獲發還。
8.4 刪除會籍理事會成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理事會經半數理事同意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一) 違反本會之會章或決議者;
(二)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三) 冒用本會之名義者。
8.5 權責在任何情況下,本會均不可討論任何個人問題及或干涉學校之行政。
8.6 解散校友會
(一)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本校法團校董會(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法團校董會)可有全權解散校友會的權力;
(二) 本會如需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會款如有盈餘及餘下的資產,慨撥贈與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作為學生之福利用途。